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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1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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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張姓男子騎車發生車禍竟揚長而去,檢方雖認定他無過失,但不應留受傷女騎士陳婦在場,依公共危險罪起訴,橋頭地院調查,張曾短暫停留10分鐘,而陳婦3天後始報案,應是默許他離去,判決無罪。

檢方指出,110年11月26日上午8點45分,張男騎機車途經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153巷口時,與陳婦所騎機車相撞,導致她右腳等處受傷(此部分未提告訴),他卻未等員警抵達現場,竟揚長而去。

仁武分局幹員調閱監視器追查後,依公共危險罪嫌將張男移送橋頭地檢署法辦,承辦檢察官開庭調查後,認為他雖無車禍過失責任,但不該將受傷陳婦留在現場,依法究責並起訴。

張男應訊辯稱,車禍發生後,曾詢問陳婦有沒有受傷、要不要救護車、要不要報警,她都說不用,待了10分鐘,2人同時離開,否認肇事逃逸。

承辦法官調查,兩造在現場交談近10分鐘,陳婦當下並無追究之意,也都未報警,她在案發3日後始報警。此外,陳婦出庭並說,張不知道她受傷嚴重,應該有肇事,但不致於逃逸,因此張離去是經陳婦默許,認定罪證不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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