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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5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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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在藥局工作的梁姓男子自同事皮包內,盜取鑰匙開走汽車,40分鐘後停回原位,被檢方依竊取汽油起訴,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屬「使用竊盜罪」範圍,並無佔有犯意,判決無罪定讞。

屏東地檢署指出,2022年5月13日凌晨2點20分,梁姓男子翻找李姓藥師女助理放在結帳櫃台黑色手提包,拿走汽車鑰匙,把放在外小自客車開走,40分鐘後放回原處,涉嫌竊取車內汽油,梁男並坦承犯行,被依竊盜罪提起公訴。

地院認定罪證不足,判決無罪後,檢方不服,向高等法院高雄分提起上訴。

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,梁開車先到小北百貨購物,轉回住處短暫停留後回藥局,大約使用10分鐘,認定「使用竊盜罪」,消耗車內油品僅屬伴隨而生之當然結果,沒有佔有犯意,刑法並無處罰規定。

此外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第1款規定:未經他人許可,擅駛他人之車、船者,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。由此可知,使用他人以燃油為動力之車、船,必然會消耗其內油品,顯已包含擅自使用他人車輛而消耗其內油品的結果,「使用竊盜」應屬社維法規範範圍,因此維持無罪判決,不得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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