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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9-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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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陳文嬋/高雄報導〕高雄市凌姓男子昨晚撐傘行走斑馬線,穿越鳳山區新富路,突遭陳姓婦人騎機車衝撞,造成凌男腰部受傷,陳婦腰部、左腳擦挫傷送醫,警方今初步認定陳婦未禮讓行人肇事責任明確,將待交大判定後,開罰1200至6000元。

高雄市鳳山區昨晚下雨,凌姓男子(38歲)撐傘外出買東西,於鳳山區新富路與南京路284巷口,步行行走斑馬線,穿越鳳山區新富路,突遭陳姓婦人(68歲)騎機車,從右後方衝撞,造成凌男跌倒受傷,婦人也連人帶車倒地。

警方現場對陳婦實施酒測,確認酒測值為0,警消據報到場處理,凌男腰部受傷未送醫,陳婦摔車被機車壓到左腳擦挫傷,腰部也有扭到擦挫傷,所幸送醫沒有生命危險。

警方今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,確認凌男行走斑馬線,陳婦騎車行經設有行人穿越道路口,卻未禮讓行人先行,初步認定肇事責任明顯,將待交大判定後開單。

警方表示,現場雖無行人專用號誌、紅綠燈,騎士行經設有行人穿越道路口,應禮讓行人先行,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,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行人穿越道前,應減速慢行。

警方指出,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2項規定,汽車(含機車)駕駛人,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交岔路口,有行人穿越時,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,可處1200元至6000元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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